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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8/4/12 10:21:00
第一条 为适应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需要,强化对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设备大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机大修(含改造、翻新,下同)是指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通过彻底的技术修复,更换零配件,专业技术调整,全面消除缺陷,恢复原有精度、性能或通过先进技术的投入,改善、提高原有烟机技术含量和效能的彻底技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目录》所列烟机设备和全部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
第四条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要为使用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烟机设备,确保国有烟机设备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烟机设备大修工作,负责全国烟机设备大修的布局和技术管理。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定点管理
第六条 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即为所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从事烟机制造机型和同类进口机型范围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七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需要扩大其烟机设备大修范围,或其他企业需要从事某个机型烟机设备大修理业务的,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成为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八条 对国内烟机行业尚未掌握大修技术的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应由中烟机公司统一组织,选择国外具有大修技术的企业进行大修。
第九条 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进口关键部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和调配。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国产零部件,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和零部件定点生产企业供给。
第二条 烟机大修(含改造、翻新,下同)是指对达到大修周期的烟机通过彻底的技术修复,更换零配件,专业技术调整,全面消除缺陷,恢复原有精度、性能或通过先进技术的投入,改善、提高原有烟机技术含量和效能的彻底技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目录》所列烟机设备和全部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
第四条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要为使用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烟机设备,确保国有烟机设备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烟机设备大修工作,负责全国烟机设备大修的布局和技术管理。
烟机设备大修企业定点管理
第六条 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即为所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规定从事烟机制造机型和同类进口机型范围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七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机设备生产企业,需要扩大其烟机设备大修范围,或其他企业需要从事某个机型烟机设备大修理业务的,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成为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
第八条 对国内烟机行业尚未掌握大修技术的进口烟机设备的大修,应由中烟机公司统一组织,选择国外具有大修技术的企业进行大修。
第九条 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进口关键部件,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和调配。烟机设备大修中所需更换的国产零部件,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和零部件定点生产企业供给。
第十条 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不得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大修烟机设备;不得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不得将应由自己大修的烟机设备转移到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未经中烟机公司合同监章,不得擅自承接烟机设备的大修业务。
第十一条 烟机设备使用企业不得将烟机设备送交任何非烟机设备大修定点企业进行大修;不得将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淘汰和报废的烟机设备进行大修。